当前位置: 首页 >> 生活 > >> 内容页

加建电梯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怎么办?

来源: 法务网 2023-08-01 17:08:27


【资料图】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此种情况时有发生,就是电梯加建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案加建电梯,而是改变了电梯的朝向或高度等。这种行为都是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低层业主如认为侵犯到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向城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起诉电梯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如下面这个案件,电梯加建公司擅自改变楼梯走向,业主刘某起诉排除妨害。一审法院认为涉嫌违建应走行政处理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就认为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裁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判决书节选:

一审南沙法院认为:诉讼中,刘某陈述涉案电梯原方案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实际施工建设的方案没有经过审批亦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非法。威某电梯公司确认实际施工的方案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差异,体现在垫高原地面、改变原楼梯走向。一审法院就涉案电梯变更报建方案相关事宜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函询,该局出具《关于协助司法查询的复函》,载明一、因来函未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材料……我局无法判断来函所指情况是否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第一、二款情形。二、经查,未查询到该涉案场地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审批记录。

刘某主张威某电梯公司排除妨碍,其实质是要求拆除电梯或按其要求的方式重建。威某电梯公司确认涉案电梯是按照变更后的方案施工,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电梯进行审查处理前,其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亦处于不确定状态。刘某应先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对涉案电梯进行处理。故对于刘某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刘某主张威某电梯公司建设的电梯设施妨害其物权的行使,是典型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刘某的起诉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一审法院应予受理并审理。至于威某电梯公司施工前有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是否影响刘某的财产权益,是案件进入实质审理后应当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不能以此为由驳回刘某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裁定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关键词:
x 广告
x 广告

Copyright @  2015-2022 IT研究网版权所有 关于我们 备案号: 沪ICP备2022005074号-4   联系邮箱:58 55 97 3@qq.com